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發布時間:2018-04-10
為增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減少因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造價糾紛,維護建設市場穩定,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二、發包人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編制建設項目概算時,應考慮工程材料價格浮動因素列支價差預備費。具有編制能力的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和復核招標控制價時,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
三、發承包雙方應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材料調整范圍、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的市場風險,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幅度。
四、發承包雙方對材料價格的風險進行約定時,可參照以下原則:
?。ㄒ唬┱{整范圍??烧{價材料的范圍通常為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圍以合同約定為準,當合同未明確約定時,一般應包括:
1.金屬材料、金屬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磚、瓦、砌塊、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墻體板材、瀝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溫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裝飾裝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各類新材料等。
2.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工程(如建筑工程、裝飾工程、電氣工程、給排水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供熱工程等)或專業工程合同造價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ǘ╋L險幅度。承包人承擔的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及市政工程范圍內的瀝青混凝土、二灰碎石、水泥穩定碎石的價格風險幅度值宜在3%以內(含3%)取定,其他可調價材料的價格風險幅度值宜在5%以內(含5%)取定。
施工期間當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可調價材料的價格應進行調整。波動幅度在約定幅度以內(含約定風險幅度值)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波動幅度超出約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三)調整方法。材料價格的調整方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附錄A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工期延誤期間材料價格波動的價款調整辦法進行約定,調整辦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3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未有明確約定的,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不能正常預見的外部因素,材料價格產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發承包雙方可參照本意見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七、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