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起:最新印花稅稅目表及關鍵點發布時間:2018-05-29
1.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2.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財產租賃合同,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3.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4.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5.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規定貼花。
根據規定,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6.已貼花的憑證(包括合同),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7.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例】例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0.5%)、“購銷合同”(0.3%)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0.5%)計稅貼花。
8.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9.印花稅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征稅,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應征稅。按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可采取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稅的方式。
10.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11.企業應在記載資金賬簿的次月,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不是按照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提醒: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
12.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13.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稅目 | 范圍 | 稅率 | 納稅義務人 | 說明 |
1.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 |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不含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
2.加工承欖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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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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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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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財產租賃合同 |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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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貨物運輸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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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倉儲保管合同 |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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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含融資租賃合同 |
9.財產保險合同 |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 按保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 立合同人 | 含家庭財產兩全保險 |
10.技術合同 |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含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注意“技術”二字,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不貼花 |
11.產權轉移書據 |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 立據人 | 含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
12.營業帳簿 | 生產經營用帳冊 | 1.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萬分之五貼花(自2018年5月1日起,減半征收印花稅)。 2.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稅。) | 立帳簿人 | 提醒不是注冊資本總額為計稅依據 |
13.權利許可證照 |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按件貼花五元 | 領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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